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從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銷售、分銷及進口?煞胚M兒童口中、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暫時禁止銷售、分銷及進口,直至最終法規(guī)頒布為止。兒童玩具是指生產商專為供兒童使用而設計的消費品;兒童護理產品是指生產商專為協(xié)助3歲或以下兒童入睡或進食或幫助牙齒發(fā)育而設計的消費品。
根據該法第108條,兒童睡衣和圍嘴(小孩吃飯時用的)屬于兒童護理用品,因此這些產品若是為3歲或以下幼童而設計的話,則須受鄰苯二甲酸酯禁令約束。
含鉛量限制
從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向12歲或以下兒童出售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分之六百(600ppm)的產品。針對兒童產品的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含鉛量上限定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并將于2011年8月14日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為這項標準對某種產品或某個產品類別并不可行。供12歲或以下兒童穿著的服裝受此限制約束。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在完成對含鉛量一直低于規(guī)定上限的產品的調查前,不會對生產、進口、分銷、出售或提供若干類含鉛量超過600ppm的兒童產品(或其零部件)的任何人士提出起訴,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獲悉有關人士清楚知道該產品的含鉛量超出上限,或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職員告知產品含鉛量超出上限后仍然繼續(xù)生產、進口、分銷或出售該產品。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guī)定,目前針對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面漆的含鉛量標準,須由面漆非揮發(fā)性總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0.06%上限,降低至最多0.009%,從8月14日起生效。若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為技術上可行,須每5年向下調整一次。附有涂漆圖案的童裝受此限制約束。
兒童產品的追蹤標簽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guī)定,生產商須在兒童產品加上印有清晰追蹤資料的永久標簽,以便回收,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追蹤標簽必須載有若干基本資料,包括產品來源、制造日期及關于制造過程的資料。這項條文的范疇相當廣泛,適用于所有兒童產品,包括服裝。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曾對這項規(guī)定的實施征詢意見,主要內容如下:決定兒童產品是否可以加上追蹤標簽時應考慮的條件及情況;生產商和私人品牌商采用標準的標簽資料命名方法、樣式及編排方式對生產商確定產品的生產地點和日期的能力有何影響;生產商和私人品牌商采用標準的標簽資料命名方法、樣式及編排方式對消費者識別被回收產品的能力有何影響;追蹤資料應該如何以英文或其他語言表示,有關資料是否需要用語言表示;以電子可讀方式顯示的追蹤資料,要明確采用哪種電子方式會使消費者利益最大化;對于私自加上標簽的產品,銷售商應采用什么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所要求的生產商資料。
認證及第三方檢測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guī)定,受監(jiān)管產品(包括服裝)須經過檢測,證明符合若干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把這項規(guī)定的執(zhí)行日期延后至2010年2月10日。不過,這項決定并沒有延后執(zhí)行或是修改個別產品的實際安全標準。委員會強調,所有企業(yè)均須確保其產品符合所有適用安全標準和同類規(guī)定,包括《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的鉛及鄰苯二甲酸酯規(guī)定。
認證條文規(guī)定,產品制造商須發(fā)出證書,列明適用于該產品的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法規(guī)及該產品符合這些法規(guī)。一般來說,認證須以每件產品的檢測或合理的檢測程序為依據。兒童產品認證須以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的檢測為依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在2008年11月決定豁免海外生產商,毋須為進口產品頒發(fā)認證證書,只有美國進口商須頒發(fā)這些證書。海外生產商和私家品牌經營商獲得豁免,其名稱毋須在證書上列出。
罰 款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增加違反《消費品安全法》、《易燃紡織品法》及《聯(lián)邦有害物質法》的民事罰款,每件違法活動最高罰款10萬美元(原為5,000美元),以1500萬美元為上限(原為125萬美元),8月14日或之前生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會根據違法的性質、情況、程度和嚴重性,決定罰款金額。《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guī)定,委員會須于2009年8月14日前公布法規(guī)定案,提供委員會對這些罰款因素的解釋。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明知及蓄意的刑事處罰為判監(jiān)5年或罰款,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財產將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