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童裝網(wǎng)] 中國作為發(fā)展中的國家,既是童裝的生產(chǎn)大國也是消費大國,對兒童服裝的各類安全技術要求相對落后于歐美等發(fā)達國家,但也逐步成熟,近年來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兒童服裝(包括嬰幼兒服裝)安全技術標準,特別是GB/T 22702-2008《兒童上衣拉帶安全規(guī)格》、GB/T 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及FZ/T 81014-2008《嬰幼兒服裝》等一系列標準的出臺,為童裝企業(yè)的生產(chǎn)提出了安全技術要求,也給政府部門的監(jiān)管提供了依據(jù)。
本文針對兒童服裝的安全技術要求,從機械安全要求及化學安全要求兩方面具體分析了兒童服裝的安全質量要求。
機械性安全要求
1.小物件
小物件是指附著在服裝上起連接、裝飾、說明等作用的部件。對兒童服裝的風險評估表明,這些物件的縫紉強力不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脫落,易被兒童吞咽而導致窒息或其他安全隱患。
歐盟和美國已經(jīng)對小物件的使用有非常具體的規(guī)定。英國標準BS 7907對童裝上紐扣、拉鏈、絨球和流蘇、面料類裝飾物、橡膠或軟塑料裝飾、亮片等部件脫離強力、尺寸和銳利邊緣等作了細致的規(guī)定。美國標準16 CFR Part 1500和16 CFR Part 1501中規(guī)定了玩具和兒童用品上小物件的安全要求,包括相應的曲撓及拉伸等試驗測試,以及相應的設計外觀。
目前,我國對童裝小物件沒有明確的要求,這方面和歐美發(fā)達國家存在明顯的差距。在FZ/T 81014-2008嬰幼兒服裝中做了一些模糊不清的規(guī)定,外觀中4.3.4.3中規(guī)定紐扣、裝飾扣、拉鏈及金屬附件無毛刺,無銳利邊緣,無可觸及銳利尖端及其他殘疵;內在質量中,規(guī)定了紐扣等不可拆卸附件的拉力不脫落,并沒有具體的測試方法和判定依據(jù)。因此,為了和國際接軌,縮小和發(fā)達國家的差距,加強這方面標準的制定刻不容緩。
2.繩索拉帶安全規(guī)格及要求。
繩索是指各種紡織物或者非織造材料制成,固定長度的繩索、鏈條、系帶、繩帶或繩線。它包括功能性繩索和裝飾性繩索,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用于調整服裝的開口或部件穿著時尺寸松緊度。拉帶是指穿過繩道、繩線環(huán)、孔眼或類似部件,帶有或不帶有裝飾物,以各種紡織或非紡織材料制成的繩索、鏈條、系帶、繩帶或繩線,用于調整服裝開口部位或部件穿著時的尺寸松緊度,或用于系緊服裝本身。繩索和拉帶(以下簡稱繩帶)不合適或不合理容易照成上下車或被其他物體因鉤掛而照成損傷,是危害兒童安全的一個潛在因子。在英國,每年因為服裝繩帶不合理而造成的民事賠償不低于5億英鎊。歐盟的風險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表明,因為繩帶設計不合理造成的機械性損傷絕不小于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
在美國,ASTM F 1816–2004《兒童上衣的繩帶安全規(guī)范》是規(guī)定繩帶要求及規(guī)格的技術性要求,該標準對兒童上身外衣風帽和頸部處、腰部和下擺處繩帶的長度規(guī)格設計提出了安全要求。在歐盟,對童裝繩帶的要求非常具體,相關標準及要求主要有EN 14682-2007和BS 7907-2007。EN 14682規(guī)定了童裝使用繩索和拉帶的安全要求,BS 7907規(guī)定了提高兒童服裝機械性安全設計和生產(chǎn)規(guī)范。
我國對繩帶的要求也非常具體,特別是GB/T 22702-2008《兒童上衣拉帶安全規(guī)格》和GB/T 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標準的出臺,為企業(yè)的生產(chǎn)提出了非常具體的指標和要求。根據(jù)以上標準要求,以下我們詳細解讀一下繩帶標準的要求。
(1)繩帶本身規(guī)格及要求。繩帶的末端不允許打結或使用立體裝飾物,宜采用熱封、套結、重疊或折疊的方法。套環(huán)只能用于無自由端的拉帶和裝飾性繩索。在拉帶的兩出口點中間應固定繩帶,防止繩帶自由移動。
(2)風帽和頸部。幼童上衣的風帽和頸部不允許使用繩帶。三角背心的頸部系帶在風帽和頸部區(qū)域應扣牢,不應成松散或自由狀態(tài)。大童或青少年該部位允許使用拉帶,但是要求服裝攤平時不準有多余或突出的帶袢;當服裝扣緊至合身時,風帽和頸部帶袢周長不超過15cm,
(3)腰部和下擺。當服裝攤平至最大寬度時,拉帶露出繩道的長度每處每根均不應超過7.5cm。幼童服裝上的打結腰帶在未系著時不應超出服裝底邊處,繩帶系著狀態(tài)時應平貼于服裝。可調節(jié)帶袢不應超出服裝的下邊緣。
(4)背部、袖子。繩帶不允許從童裝背部伸出或系著。在肘關節(jié)以下長袖上的繩帶,袖口扣緊時應完全置于服裝內;在肘關節(jié)以上短袖的繩帶,袖口扣緊時,應固定平貼;在袖子上的可調節(jié)搭袢,不應超過袖子底邊。
(5)其他部位。 長至腳踝的服裝上拉鏈頭不應超出服裝底邊。以上沒有提及的其他所有部位,拉帶平攤至最大寬度時,拉帶露出繩道的長度每處每根不應超過14cm。
化學安全要求
1.燃燒性能
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是指織物在空氣中燃燒的狀態(tài)和所表現(xiàn)出來的物理化學性能,一般可用續(xù)燃時間、陰燃時間、毀損長度來描述燃燒狀態(tài),或者通過極限氧指數(shù)(維持織物燃燒的最低氧氣百分比濃度)來表征?椢锏钠鹑紩r間越長、續(xù)燃時間越短就越有利于接觸者及時擺脫起燃物品對人體的傷害,并在火場中對人體有短暫的防護作用,可以為人類躲避燒傷和逃生爭取更多的時間。因此,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是影響人生安全的重要指標。
目前,對于童裝燃燒性能的安全要求,大多數(shù)國家特別是美國是以技術法規(guī)形式要求的。16 CFR Part 1615《兒童睡衣(0-6X)可燃性標準》及16 CFR Part 1616《兒童睡衣(7-14)可燃性標準》針對兒童睡衣提出了嚴格的要求,要求兒童織物經(jīng)垂直法實驗后,平均毀損長度不超過17.8cm,單個試樣不超過25.4cm。歐盟的成員國荷蘭的《睡衣防火法規(guī)》對兒童睡衣的可燃性作出規(guī)定,測試應符合NEN 1722,測試線在17秒內不應融化,滴落的溶液在17秒內不應引燃過濾濾紙。
燃燒性能方面,我國確實還存在較大差距,大多數(shù)標準適用于裝飾、交通工具或者防護服。在服裝方面,F(xiàn)Z/T 81001-2007《睡衣套》對服裝的燃燒性能有規(guī)定,標準要求用45°角測試織物洗滌前后的燃燒性能,無絨面紡織品的正常可燃性的織物燃燒時間不小于3.5秒,有絨面紡織品不小于7秒。
2.禁用化學物質。
禁用化學物質也叫有害物質,主要是紡織品生產(chǎn)過程(主要是包括原料、染色、整理、水洗等)使用了有毒有害的殘留物質。當這些物質達到一定量時,會對最終消費者的皮膚甚至生命健康造成危害。這些物質包括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甲醛、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劑、重金屬、有機氯載體、多氯聯(lián)苯、揮發(fā)性物質釋放、含氯苯酚、有機錫化合物、殺蟲劑、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
有害物質的限量近年來受到各國重視,歐盟的REACH法規(guī),Oeko —Tex Standard 100以及其他一些技術法規(guī)對以上有害物質都有嚴格的限制。2008年生效的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對童裝的有害物質也有嚴格的要求,主要規(guī)定如下:限制12歲以下兒童服裝及服裝附件表面涂層含鉛量的上限;限制兒童服裝各類鄰苯二甲酸酯的濃度等。
我國對兒童服裝有害物質的規(guī)定主要參照歐美等發(fā)達國家,主要涉及的標準有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chǎn)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GB/T 18885-2009《生態(tài)紡織品技術要求》,F(xiàn)Z/T 81014-2008《嬰幼兒服裝》,GB/T 22282-2008《紡織纖維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
GB 18401-2003是所有紡織服裝必須達到的國家強制性的最低技術指標,其中規(guī)定了嬰幼兒(2周歲以內)服裝、直接接觸皮膚類的服裝以及非直接接觸皮膚類服裝的安全技術要求,包括甲醛,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有害物質的技術要求。
GB/T 18885-2009規(guī)定了生態(tài)紡織品中的有害物質的限量,除了GB 18401有規(guī)定的項目外還包括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劑、可萃取重金屬、有機氯載體、揮發(fā)性物質釋放、含氯酚、有機錫化合物、殺蟲劑、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安全要求。
FZ/T 81014-2008中對嬰幼兒服裝中可